反传销网4月23日发布:4月22日,检察日报发表了一篇关于分享经济的文章,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王文华对分享经济做了详细的权威阐述。希望还分不清分的群众能彻底认清分享经济与传销的区别。
“共享经济”,也称为“分享经济”,本意是指“通过闲置资源的共享并将其与有短期使用需求的用户之间实现匹配,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使用者可通过较低的价格享有服务,而资源占有者则可以通过提供闲置资源给他人“共享”而获得收益,是“双赢”格局,智能手机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促进了共享经济的发展,丰富和方便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例如Uber、Zipcar等。近年来,我国的共享经济在经营模式上不限于依托“闲置资源”,而是通过集中采购或生产大量物品——出售其临时使用权——获得回报,典型的如滴滴、摩拜和ofo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等,其主要特点就是“分时租赁”。
相信大家看到这里应该明白什么是分享经济了。
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迅速,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分享经济高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技术创新应用明显加速,在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
另一方面,《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也认为,目前,有些法律法规不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其实,稍微留心就可以发现,共享经济出现了一些令监管部门、企业、用户都头疼的问题,行业准入的低门槛引发了市场的混乱、供需行为的无序。例如,共享单车的无序投入挤占了公共资源、阻塞交通,可谓已经泛滥成灾,同时还存在着服务、税收等问题,严重的还有用户私藏、毁损单车以及单车共享平台押金、预付金不退,乃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犯罪。而一些“伪共享经济”也趁机进入,打着各种“共享”旗号的“项目”应运而生,夹杂着传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
显然,共享经济的优势明显,我们不可能因噎废食,取消共享单车、嘀嘀打车等。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指出“发展分享经济”。中国正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发展分享经济,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2017年7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为共享经济市场的未来发展保驾护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因此,为保障共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未来需要政府、企业、用户和社会针对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多元共治。
具体而言,应当进一步出台规范性文件,明晰共享经济这种复杂、多元的权益分享模式下不同主体的权责,确立资源所有者、资源使用者以及资源运营者如何进行共同分享、权利、义务、责任共担的原则与具体标准。同时,还需要立法明确监管者的具体职责。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可以通过立法提倡企业与政府的合作,并加强征信立法。共享经济是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权利人对使用权进行临时性转移,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权利人也能从中获益。其本质是整合闲散资源,盘活存量经济,减少浪费,避免新的资源开掘。如果企业、用户不讲诚信,共享经济也走不远,不仅会造成资源的相对过剩和浪费,还会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不便。
监管部门要增强监管责任意识、严格执法,注重社会治理手段的创新。例如,2017年3月23日,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牵头制定,摩拜、ofo在内的多家企业参与编制的国内首个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即《共享自行车产品标准》和《共享自行车服务标准》,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要求共享单车的使用者需要年满12岁,共享单车的出厂质量也要比现行的自行车国家标准严格,而且连续使用三年即强制报废。根据这个标准,共享单车须配备GPS卫星定位装置。
司法机关应积极应对共享经济的挑战。从检察机关来看,有必要强化“智慧检察”的观念,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要求,进一步强化大数据思维,针对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大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机制,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成立“检察智能化中心”,破除信息壁垒,构建跨类别、跨层级、跨单位的共享经济检察大数据交换共享体系,形成大数据应用合力。
同时,检察机关应当用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职责。对那些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监管部门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密切关注共享单车企业经营情况,对共享单车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必要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共享经济发展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传销等犯罪的案件,批捕、公诉部门要尽快熟悉共享经济这种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平衡新经济的创新与危害兼具、秩序与权益保护兼顾等理念,准确把握各种不法行为的性质,特别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合理解释、准确定性,努力做到适用罪名准确、量刑适当,才能既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营造社会的诚信环境。
共享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特定过程中的产物。在网络信息时代,有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行为性质的确利弊兼具,为此,在民商、刑事法律等“硬法”之外,有必要进一步发挥“软法”的作用,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内部合规规范的建设,培育合规文化,防范风险。例如,欧盟即将出台的分享经济政策就没有采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条例、指令等形式,而是采用指南的方式。对此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可以适当借鉴。另外,单车企业对共享单车发展中的问题负有主体责任,其从事的不仅是经营行为,更应把自己的经营理念和着力解决民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等结合起来,加强社会责任感,理性、合规、审慎经营,充分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与大数据手段推进共享单车的发展与管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使得共享经济发展之路越走越宽、越走越稳,真正造福民众、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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